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49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錦鴻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事項內容與事實理由內容不同,請釋明正確之違約金(「按日息萬分之5.4計算」或「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