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訴字第654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中關於偽造文書部分(其中關於散布文字誹謗部分,經本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並駁回此部份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關於偽造文書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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