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 陳珮綺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彩00000000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29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小北百貨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112年度勞上字第29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迴避,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綵君
法官吳崇道法官高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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