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17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73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旻諺選任辯護人蘇敬宇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謝嘉峻 選任辯護人 蘇明道 律師
王廉鈞 律師蘇敬宇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62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0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侮辱公務員部分均撤銷。
蔡旻諺、謝嘉峻共同犯侮辱公務員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恐嚇危害安全及無罪部分)。
事實
一、蔡旻諺、謝嘉峻於民國111年8月24日13時16分許,與友人沈 柏呈 一同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億進寢具生活館(下稱億進寢具店)購買寢具用品,於選購過程中,試躺寢具時經店員甲○○提醒如果弄髒可能需要買回,竟因此心生不滿,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3時39分許起至14時11分許,蔡旻諺出言:「哩在靠北 沙小 ,剛好你是女的,你是男的我就把你拖出來打」、「麻豆黑社會恁爸認識太多了啦」、「恁爸快要叫人來砸億進了啦」、「你要不要相信恁爸1通電話打下去,等一下你整間都閒閒的了啦?你信不信,你信不信。」等語;謝嘉峻出言:「不然我整間給你拆掉」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店員甲○○、乙○○等人,造成渠等心生畏懼。於此期間,蔡旻諺、謝嘉峻數度持店內椅子砸向貨架,致商品、椅子掉落,造成店內財物損壞(毀損部分,未據告訴)。
二、迨於同日14時13分許,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警員 洪能順周忠憲 等人據報至上址億進寢具店了解情況,蔡旻諺、謝嘉峻猶未罷休,謝嘉峻於同日14時50分許,拿取店內陳列尚未結帳之商品打開後傾倒、丟在地上,蔡旻諺在旁附和、叫囂要求結帳,隨後於同日14時52分許,謝嘉峻拿起店內椅子砸向櫃架,警員依法對其施以管束,蔡旻諺上前欲阻止謝嘉峻遭管束,同時亦由警員依法對蔡旻諺施以管束,其等另共同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聯絡,於同日14時53分許起至14時56分許,蔡旻諺以言詞:「臭機掰...幹破你娘」、「真的臭機掰」、「幹你娘」等語;謝嘉峻以言詞:「幹你娘」等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洪能順、周忠憲等人。
三、案經乙○○、甲○○、周忠憲、洪能順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旻諺、謝嘉峻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洪能順、周忠憲於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警員111年8月24日職務報告、謝嘉峻、蔡旻諺妨害公務案譯文各1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監視器截圖12張、店員錄影畫面截圖1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刑案報告書、診斷證明書、原審勘驗筆錄及勘驗截圖40張等在卷可佐,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就犯罪事 實一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
害安全罪;其等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40條之侮辱公務員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按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
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如對於公務員2人以上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仍屬單純一罪,並無刑法第55條所謂「想像競合犯」之法例適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23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2人同時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洪能順、周忠憲等人當場侮辱,揆諸前揭說明,仍屬侵害單一之國家法益,僅分別論以單純一罪。
㈢被告2人於犯罪事實一所載時間、地點,陸續以言詞恐嚇億進
寢具店店員,動機相同,因犯罪時間密接,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成立一恐嚇危害安全罪。其等於犯罪事實二所載時間、地點,陸續以言語侮辱警員,動機相同,因犯罪時間密接,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而成立一侮辱公務員罪。
㈣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被告上訴意旨:㈠被告2人對於原審認定之罪名及犯罪事實沒有意見,但現已與
被害人乙○○、洪能順、周忠憲達成和解,請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若合於緩刑要件,請予緩刑宣告。
㈡被告2人固僅對量刑上訴,然因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於公
然侮辱部分有所限縮,為被告有利及慎重起見,本院認定其為全部上訴。
四、撤銷原判決侮辱公務員部分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2人上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處,固非無見,惟
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與警員洪能順、周忠憲成立和解,各賠償新台幣5萬元,有和解書可按(本院卷第149至150頁),原審量刑時未及審酌,尚有未洽。
㈡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以下節錄第50至57段):
公然侮辱之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可能涵蓋過廣,應適度限縮【50】按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縱令是表面上相同之用語或表達方式,表意人是否意在侮辱?該言論對被害人是否構成侮辱?仍須考量表意之脈絡情境,例如個人之生活背景、使用語言習慣、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社經地位、雙方衝突事件之情狀、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被害人對於負面言論之容忍程度等各項因素,亦須探究實際用語之語意和社會效應。【51】先就歷史及社會文化脈絡而言,語言之語意及語用規則,必與該語言及表意人當時當地所處之歷史及社會文化脈絡有關。同⼀語言或表意行為,往往會因為脈絡之不同,而有不同之理解及溝通效果。例如吐舌頭之動作,在有些文化中意味侮辱,但在其他文化(如毛利人)則代表歡迎之意。縱使是所謂髒話,其意涵及效果亦與社會文化脈絡有關,而難以認定一律必構成侮辱。除非國家以公權力明定髒話辭典或有法定之侮辱用語認定標準表,否則侮辱性言論之所及範圍,將因欠缺穩定之認定標準,而可能過度擴張、外溢以致涵蓋過廣。【52】次就個人之使用語言習慣而言,每人在其一生中,本就會因其年齡、教育階段或工作環境等因素,而發展出不同之語言使用習慣或風格。某些人在日常生活中習以為常之發語詞或用語,對他人而言卻可能是難堪之冒犯用語,甚且是多數人公認之粗鄙髒話或詛咒言語。又絕大多數人在其成長歷程或於不同之人際交往場合,也都可能會故意或因衝動而表達不雅之言語。此等不雅言語之表達,固與個人修養有關,但往往亦可能僅在抒發一時情緒。依系爭規定之文義,此等言語亦有可能會被認係侮辱性言論。檢察機關及法院於適用系爭規定時,則常須扮演語言糾察隊或品德教師之角色,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53】再者,縱令在評論他人言行時,表意人在表面上未使用粗鄙髒話或類似用語,而是字斟句酌後之明褒暗損或所謂高級酸話,此等技巧性用語亦可能因其會產生更刻薄之貶抑效果,而被認定為侮辱性言論。然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目的之一,本即包括一⼈對於他人之有爭議言行給予評價,並透過此等評價對該人形成壓力,以促其停止、改善或採取補救措施,此亦即社會輿論之正面功能所在。然此等兼具社會輿論正面功能之冒犯他人言論,亦可能為系爭規定所處罰。【54】由於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為,其文義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或因欠缺穩定認定標準而有過度擴張外溢之虞,或可能過度干預個人使用語言習慣及道德修養,或可能處罰及於兼具輿論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有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之風險。為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之保障,系爭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應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55】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處以公然侮辱罪,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56】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是就此等情形亦處以公然侮辱罪,實屬過苛。【57】㈢依據上開說明及個案表意脈絡,被告蔡旻諺以「你娘」、「
是在抓我抓沙小」、「靠么,在大聲沙小」、「幹」等語;被告謝嘉峻以「您祖媽咧」等語辱罵警員部分,應屬於口頭禪或言語粗鄙之短暫語言攻擊,依其情境,而未能證明達於公然侮辱之程度;至上開有罪部分之用語,係被告2人反覆、持續以性交行為、女性性器官之言語,已逾一般人合理容忍程度,且對正當執行公務之警察為之,以此表意脈絡情境,已逾言論自由保障範圍,其貶損名譽權仍應優先保護,自屬刑法公然侮辱罪處罰之範疇至明。原審未及審酌此節,即未妥適,此部分犯罪事實應由本院予以縮減(此部分不能證明犯罪)。檢察官雖認原審量刑過輕,然犯罪事實既已縮減,罪質減輕,本應從輕量刑,難認有何量刑過輕可言;被告等以已與警察和解為由,指稱原審量刑過重不當提起上訴;就量刑部分,原審未及審酌和解成立一事,尚有未洽,此部分為有理由;就事實縮減部分,原判決亦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
㈣爰審酌被告2人至億進寢具店購物,僅因試躺寢具時對於店員
回應態度有所不滿,除出言恫嚇店員,並丟擲店內椅子砸毀商品,致其等心生畏懼,經店員多次道歉,甚至當場下跪賠不是,被告2人未此罷休,反倒繼續在店內大聲叫囂,持椅子砸向貨架上商品,迨警方據報到場後仍不知收斂,經警方依法管束,猶出言辱罵警員,行徑態度極為囂張,嚴重影響店家正常做生意,且對於社會治安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2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坦承犯行,於本院審理與警察成立和解,並予賠償,兼衡被告蔡旻諺自陳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為太陽能工程之合夥人,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10幾萬元,需撫養妹妹及3個姪女;被告謝嘉峻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無子女,目前在煙火公司上班,月收入約4至5萬元,需撫養80幾歲之爺爺等一切情狀(原審卷第16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2人雖請求緩刑,然其等均有前科,不符合緩刑要件,附此敘明。
五、上訴駁回部分(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㈠原審認被告2人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並審酌上開量
刑事由,及參酌告訴人乙○○於偵查陳述:毀損的部分公司不提告,只希望他們不要再鬧事,甲○○因為此事辭職,家人不願意讓她繼續在門市工作...我和我的家人到現在還是很擔心等語(偵卷第69至70頁);告訴人甲○○具狀表示:已從億進寢具店離職...本人無意追究被告(偵卷第65頁);被告等雖於本院審理提出與乙○○及億進寢具店之和解書,然其等並無任何賠償,且告訴人甲○○亦因本案無法聯繫,有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查詢單可按(本院卷第23至26、89、91頁),足徵被告等未能實際填補損害,並無從輕之量刑因子,兼衡被告2人上開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工作情形等一切情狀(原審卷第169頁),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本院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量刑方面尚稱允洽,應予維持。㈡被告2人以上開情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不當云云;
檢察官上訴指稱被告等未與被害人和解,原審量刑過輕云云。惟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僅因店員服務態度即如附件所示恐嚇、辱罵、叫囂、毀損,業如前述,本案原審就被告2人量刑部分,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之多款量刑事由,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濫用裁量之情事。被告2人雖無實際賠償乙○○,然此乃乙○○不接受金錢賠償,惟仍有簽立和解書,至甲○○則無法聯繫,尚難以未賠償一情全歸責被告2人。再者,本件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審量處7月,量刑並無過重。其餘抗辯,已為原審審酌,上開認定及量刑,並無違誤不當。被告及檢察官持上開事由提起上訴而指摘原審量刑不當,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警員周忠憲、洪能順等人接獲通報後,約於111年8月24日14時40分許,趕至億進寢具店現場,見被告蔡旻諺、謝嘉峻上開脫序暴行,欲將兩人依法管束,過程中被告2人明知警方依法進行管束,仍不願配合管束,竟共同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聯絡,與警員周忠憲、洪能順拉扯,以此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手段,因此造成周忠憲受有雙上肢多處挫擦傷之傷害;洪能順受有右前臂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所稱「強暴」,係意圖妨害公務員職務之依法執行,而以公務員為目標,對物或他人實施一切有形物理暴力,致產生積極妨害公務員職務執行者始克當之,並非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人民一有任何肢體舉止,均構成以強暴妨害公務執行。倘若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之行為,且其攻擊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對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結果產生危險,自已對公務執行之法益產生明顯侵害,危害全體國民利益,此時國家公務法益大於個人自由權利,國民個人法益應予退讓,並無保護之必要,是對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並課以刑事處罰,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認人民此種攻擊行為已達強暴程度而構成妨害公務罪。惟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人民若僅有輕微或消極反抗、掙扎或干擾公務員所為行為或處置之行為,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其他物品或他人而實施有形暴力,或其行為在客觀上尚未達足以妨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程度,尚不足以對公務執行之結果產生危險,並未明顯侵害國家公務法益時,此時個人自由權利大於國家公務法益,應予保障,衡諸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倘對個人自由權利予以限制,課以刑事處罰,自已違反比例原則,自應認其所為尚非屬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強暴行為。從而,所謂施強暴之行為,係指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或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加積極之不法腕力,倘僅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之程度,或僅是以消極之不作為、或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不予配合、閃躲或在壓制之過程中扭動、掙脫之單純肢體行為,並未有其他積極、直接針對公務員為攻擊之行為,致妨害公務員職務之執行,或未直接對於公務員施加對抗、反制之積極作為,或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罰則相涉,惟尚難認被告有上開各行為之狀態,逕謂符合前揭法條所指強暴或脅迫之概念。
三、訊據被告蔡旻諺、謝嘉峻雖供承有於上開時、地,為警施以強制力予以管束之事實,然均堅詞否認有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傷害之犯行,被告蔡旻諺辯稱:我當時雙手都被反銬,反銬過程有所掙扎,但沒有故意要傷害警員等語;被告謝嘉峻辯稱:我的雙手被反銬,雙腳也被抬起來,等於四肢都被壓制,無法對警員實施傷害等語。經查:
㈠警員周忠憲、洪能順等人於上開時間,接獲通報後,趕至億
進寢具店現場處理,且於事後前往麻豆新樓醫院就診,經醫生診斷分別受有雙上肢多處挫擦傷、右前臂擦傷之傷害乙情,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且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附卷可稽(警卷第79至81頁),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
㈡原審當庭勘驗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製有勘驗筆錄(內容詳附
件)及截圖40張(原審卷第71至90、97至116頁),可見警員於111年8月24日14時13分許據報到場,先行了解事發經過、核對身分資料後,被告蔡旻諺要求店員將其等購買、鋪在地上之棉被收好,被告2人又向警員表示要繼續選購,警員向其等稱:「人家也跟你們道歉了,對不對?」、「你們坐在這邊人家會怕啦」,被告謝嘉峻於14時49分許,朝門口走去,拿起架上商品打開、倒在地上,並說:「這罐也幫我結帳」;於14時50分許,再拿起另1瓶放在架上的商品,將右手拿取的商品打開後,向下傾倒、丟在地上,稱:「看多少?(大聲對員警說)我們真的沒有吃你們那套啦」,被告蔡旻諺在旁附和、叫囂:「多少?那2罐多少啦?我付一付啦」、「那2罐多少,我付一付啦,你給我嗶一下,不然我自己嗶了喔」,隨後,店員表示我們要回家了,被告謝嘉峻於14時53分許,從椅子上站起來,以雙手抓取椅子向櫃臺旁的地上砸去,警員以雙手阻擋、椅子掉落在櫃臺旁邊的地上,警員對被告謝嘉峻:「你丟椅子不行」、被告謝嘉峻回以:「我丟椅子,我看椅子不爽阿」,警員稱:「不行,現在對你執行保護管束」,旋由3名警員抓住被告謝嘉峻欲執行管束,被告蔡旻諺在後方拉住被告謝嘉峻稱:「不行,不要抓他喔,我們要付錢不行嗎?」,被告謝嘉峻掙扎、身體左右扭動,警員要求被告謝嘉峻不要動,由3名警員分別抓住被告謝嘉峻左、右手、壓制在地,使被告謝嘉峻放棄掙扎,並將其雙腳抓起、壓制在地、銬上手銬;另1名警員抓住被告蔡旻諺雙手,將被告蔡旻諺架離被告謝嘉峻,被告蔡旻諺出言辱罵警員:「你娘」、「是在抓我抓沙小」、「靠么,在大聲沙小」,向後退試圖掙脫,由4名警員抓住其左、右手、在前方及左前方協助壓制。依據上開勘驗內容,足徵警方據報到場後,被告2人猶不知收斂言行,被告謝嘉峻在店內拿取尚未結帳之商品打開傾倒、丟在地上,被告蔡旻諺予以附和,被告2人不時對店員、警員叫囂,被告謝嘉峻復朝地上丟擲椅子等情,已嚴重影響億進寢具店之正常營運,且無視公權力之存在,警員對於被告謝嘉峻以強制力予以管束時,被告蔡旻諺又干擾警員管束被告謝嘉峻之行為,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警員因其等之暴行,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對於被告2人施以管束,於法有據。至被告2人雖認警方進入店內時,踩踏其等購買鋪在地上之棉被,主張警方執法過當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監視器光碟,可知被告2人於當日13時48分許(即警方到場前),刻意將其等購買之2件棉被鋪在億進寢具店之入口處,而後於同日14時13分許,警方據報到場時,其中1名警員直接踩過鋪在地板上之棉被,然據被告2人於本院均供稱:警察進來踩到我們棉被前,沒有人跟他們說這是我們2人買的、不要踩,是踩了之後我們才講的等語明確(原審卷第167至169頁),足認警員係為進入店內瞭解、處理狀況,當時未經任何人告知之情況下,無從知悉鋪在店內地板上之棉被為何人所有,縱有踩踏系爭棉被之動作,難認係針對被告2人所為,亦與被告2人嗣後遭警員施以管束無關,被告2人將此混為一談,並主張警方執法過當,顯屬無據,併此說明。
㈢證人即告訴人洪能順、周忠憲於偵訊時均證稱:我們上前對
被告2人要執行管束,但被告2人不配合,反抗間造成受傷等語(偵卷第77頁);且證人洪能順於原審陳稱:謝嘉峻用椅子丟的時候,我有出手去擋一下,椅子掉落在地,那時候有沒有造成我受傷我不知道,後來在逮捕蔡旻諺的時候,上手銬後蔡旻諺拉扯導致我右前臂擦傷等語,證人周忠憲於原審陳述:是先逮捕謝嘉峻,之後又逮捕蔡旻諺,已經上銬後,應該是他們2人反抗、身體扭動,手銬去傷到我的手等語(原審卷第56頁),核與本院勘驗監視器光碟內容大致相符,足見被告2人係遭警員壓制期間,方有掙扎、身體左右扭動、後退試圖掙脫之情形,於其等遭壓制後並未有積極攻擊之舉動,參酌警員洪能順、周忠憲所受之傷勢均為上肢之挫擦傷,實無法排除被告2人係為掙脫、抗拒警員之強制力所造成。因此,難認被告2人有何積極攻擊警員洪能順、周忠憲身體之行為,亦難認被告2人係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主觀犯意而為之。是被告2人辯稱:其等並無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等語,尚非無據,應可採信。
㈣從而,本案既難認被告2人前述行為已達妨害公務施強暴之程
度,亦難認被告2人主觀上有何妨害公務及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不得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及傷害罪責相繩。
四、綜上所述,被告2人有無此部分犯行,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其復未能提出適合於證明起訴犯嫌之其他積極證據,指出調查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綜合全案事證及辯論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審以檢察官之舉證無法達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而為被告此部分無罪之諭知,本院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擁文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提起上訴,檢察官謝錫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傷害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邱斈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勘驗標的:民國111年8月24日13時01分許至15時59分許,被告
蔡旻諺、謝嘉峻於億進寢具生活館(臺南市○○區○○○路00號)涉嫌恐嚇、妨害公務、傷害等案件之經過。
出處:偵卷最末頁牛皮紙袋內之光碟1片影片檔案名稱:億進麻豆店0824.mp4影片概況:影片為彩色畫面,為億進寢具生活館監視器影像,有聲音(全程以台語對話)。
影片視角:影片為億進寢具生活館門口向店內拍攝之監視器畫面影片時間:2小時58分4秒影片顯示時間:2022/08/24-13:01:01至15:59:02地點:億進寢具生活館內(臺南市○○區○○○路00號)代稱:
1.甲男:身穿綠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夾腳拖鞋之男子。(即被告蔡旻諺)
2.乙男:身穿白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褲、夾腳拖鞋之男子。(即被告謝嘉峻)
3.A男: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之男子。
4.B女:身穿店服,黑色頭髮、短馬尾、穿黑色長褲、戴深色口罩之女子(門市店員)
5.C女:身穿店服,黑色頭髮、長馬尾、穿黑色長褲、黑鞋、戴淺色口罩之女子。(門市店員)
6.D女:身穿短袖灰色上衣、黑色長褲、黑鞋之女子。(門市店員)
7.E女:身穿白色上衣、門市背心、黑色長褲、白鞋之女子。(門市店員)
8.F女:身穿土色連身褲、黑色長馬尾之女子。(門市店員)
9.G男、H男:身穿藍色上衣、黑色長褲之保全人員。
10.員警I:未戴警帽、身穿黃色背心之員警。
11.員警J:頭戴警帽、戴藍色口罩之員警。
12.員警K:未戴警帽、戴藍色口罩之員警。
13.員警L:頭戴警帽、戴橘色口罩之員警。
14.員警M:頭戴警帽、身穿黃色背心之員警。億進麻豆店0824.mp4影片顯示時間(畫面左下角)內容截圖2022/08/24(下同)13:01:01-13:16:26(甲男、乙男、A男尚未進入門市,以下略)13:16:27-13:38:49(甲男、乙男等人先進入億進寢具生活館,之後A男也進入門市內,選購商品。)圖113:38:50-13:40:50男聲(甲男):哩靠 么沙 小,拿椅子來啊!靠么沙小、係咧靠北喔、OOO(聽不清楚)幹你娘機掰,叫他快一點啦!機掰咧,椅子我買起來。多少?幹你娘老機掰。多少?男聲(甲男):都給我包起來,幹,恁爸買好了啦。(有碰撞聲)(13:39:29)(甲男、乙男從畫面左方出現。)甲男:擋沙小路。多少啦?幹。乙男:剛剛那一組包起來。甲男:哪一組骯髒都給恁爸包來。你娘老機掰咧。看要報警還是叫兄弟來沒關係,幹你娘,麻豆還有……乙男:幹你娘,恁爸上面躺一下,跟恁爸說……(13:40:01)甲男:哩在靠北沙小,剛好你是女的、你是男的我就把你拖出來打。B女:不要這樣啦。乙男:你跟我說髒了,哪裡髒了你跟我講?甲男:再去給恁爸領10萬元出來。B女:買東西不要這樣啦。買東西高興就好了啦。C女:我只是告知而已。(國語)甲男:告你娘老雞掰。乙男:告知我有問你哪裡髒了阿。我買沒關係啊(國語)。幹你娘老機掰B女:大家買東西開心就好。乙男:我不是來這裡……甲男:恁爸沒有買嗎?幹你娘機掰,跟你們買這些不用1萬多元嗎?幹你娘老機掰,哪裡髒了啦?哪裡髒了?女聲(未出現在畫面):沒有啦。(國語)甲男:不然你是在靠北沙小?幹。乙男:我們不是來這裡鬧事的,我們是來這裡消費的...圖2、圖313:40:51-13:51:34(甲男以右手將櫃上陳設商品撥在地上。(商品落地聲響))(13:48:06)甲男、乙男買完商品後,將2件棉被鋪在門市地板。坐在店內向B女理論。以下略)圖413:51:35-13:54:52甲男:幹你娘,我們黑社會捏。我還要補多少?B女:我幫你把那2件退掉好嗎?甲男:我要買啦。B女:沒關係啦,那2件我退掉。你們有需要這個嗎?乙男:我們全部都要。甲男:全部都要。有沒有需要,恁爸拿出來丟掉恁爸也爽。乙男:我們要買。(甲男、乙男坐在櫃台旁邊,邊要求C女出來道歉,邊要求店家販售棉被,以下略)圖513:54:53-13:58:09B女:我看裡面有沒有貨。甲男:沒貨你就給我想辦法,我今天一定要買到。乙男:不然我整間給你拆掉。甲男:不然恁爸叫人OOO(聽不清楚)……乙男:你說說看看你1間店多少。甲男:幾百萬我還花得起啦。幹你娘,說恁爸骯髒,你娘機掰咧,新營里長看到我就像看到阿爸一樣。(甲男、乙男要求B提供缺貨之商品,並要求司機快點送商品過來,並要求C女出來道歉,以下略)圖613:58:10-14:03:46(乙男站起,以右手抓著椅子左右甩動,撞到櫃台桌子後,再換到左手抓著後,將椅子放置地板。)甲男:你們說什麼我就做什麼了。剛才我躺到哪一張啦?那組給它買起來阿。乙男:整組啦。甲男:整組啦。是OOO(聽不清楚)還是怎樣,幹你娘躺一下不行?躺一下就骯髒?你娘機掰,說那什麼機掰話。你叫剛才那個小姐出來跟恁爸道歉。B女:我跟你們道歉啦。甲男:不用,你叫她出來。B女:我跪著跟你道歉。甲男:不用,跟妳沒關係。叫她出來跟恁爸道歉。幹你娘。B女:你要我怎麼做,我肯改。甲男:我現在就是要買東西而已。B女:你要我怎麼跟你們道歉?因為她就比較淺啦。甲男:你叫剛才那個幫恁爸拿椅子的那個……乙男:妳就叫她出來道歉,這件事很簡單嘛!還是連道歉都不要?B女:我道歉啦!因為她真的比較淺、比較不懂。(13:59:10)乙男:我今天如果比較不懂我整間給你OOO(聽不清楚)B女:不要這樣啦。甲男:妳叫那個出來。一句對不起就沒事了。不然就是恁爸OOO(聽不清楚)。看妳要叫黑社會來還是叫那個來……B女:我們都不會啦。我們不會去做這些事啦。甲男:報警也沒關係。乙男:報警沒關係啦。甲男:來,我幫妳報。B女:不要這樣啦。(13:59:40)甲男:麻豆黑社會恁爸認識太多了啦。B女:你們要我怎麼道歉?甲男、乙男:妳叫那個出來道歉。乙男:妳叫她出來道歉,道歉我就放過她,沒事了。甲男:機掰,躺一下床不行?妳叫那個出來啦,恁爸躺一下床不行。(B女一直在跟甲男、乙男道歉,甲男、乙男在門市內走動。以下略)(14:00:41)(B女接起電話,甲男、乙男詢問是誰打電話來)(以下略)圖714:03:47-14:09:19乙男:妳跟恁爸講哪裡髒嘛。妳把我們當作盤子在凹嗎?B女:我們沒有要凹你們啦。因為妹妹給我,我不知道是什麼情形,我也不知道她……乙男:阿妳人就坐在這裡,幹你娘,離那邊有很遠嗎?不然她(指D女)也有在那邊,妳問她。我們有給妳亂用嗎?(14:04:09)甲男手機傳出聲音甲男:恁爸快要叫人來砸億進了啦,買完了……乙男:她不出來是嗎?D女:除非你讓她緩和一下情緒。(國語)甲男:她要緩和情緒,我不用緩和情緒喔?(14:04:34)乙男將右腳伸向放置櫃台旁之椅子,隨後以雙手抓取椅子,向左甩出去,砸到櫃上商品後商品掉落、椅子掉落。乙男:去報警。B女:你們不要這樣啦,我們真的是受人雇用而已啦。(右手掩面哭泣)乙男:妳叫她出來跟我道歉。(14:04:49)C女從後方出來,向甲男、乙男道歉(E女下跪道歉)。14:05:18(甲男以雙手抓取放置在櫃台邊的椅子,向左甩出去,砸到櫃上商品後商品掉落、椅子掉落)14:07:10(G男與H男進入門市詢問情形後,被甲男、乙男驅趕離開門市)(甲男、乙男坐在櫃台旁邊結帳,以下略)圖8、圖914:09:20-14:10:16(14:09:20)甲男轉頭,起身以右手抓取椅子,將椅子向左甩出,砸到架上商品後商品掉落、椅子掉落甲男:這樣不用賠嗎?(14:09:26)乙男轉身站起,以雙手將椅子抓取過頭,將椅子向前方商品架丟出,砸到架上商品後商品掉落、椅子掉落甲男:要吧,多少啦?乙男:看多少啦。E女:OOO(聽不清楚)乙男:不然叫保全進來。甲男:叫保全進來。(14:09:38)乙男向前以雙手抓取掉在地上之椅子,再向前將椅子向前甩出,砸到架上商品後商品掉落、椅子掉落。(14:09:41)甲男以右手將放置於前方之椅子抓起,將椅子向左甩出,砸到架上商品後商品掉落、椅子掉落。乙男:多少?叫保全來啦。甲男:麻豆黑社會OOO(聽不清楚)說我是鹽水的人。(甲男、乙男拉椅子坐在櫃台旁邊。以下略)圖10、圖11、圖12、圖1314:10:17-14:13:07(乙男以右手拉放置在地之椅子,在櫃台旁邊坐下。)乙男:看2位保全還有沒有在那邊,給我叫進來。走了嗎?甲男:叫黑社會來,不要叫保全啦。柏呈叫你老婆先在車上就好了。(14:11:12)甲男:你要不要相信恁爸1通電話打下去等一下你整間都閒閒的了啦?你信不信,你信不信。報警也沒關係,看要叫誰來都沒關係。(甲男、乙男坐在櫃台旁邊,以下略)圖1414:13:08-14:13:59(14:13:08)員警I、J進入門市。員警I直接踩上去鋪在地板上的棉被。乙男:你給人家踩到了,你要買喔。甲男、乙男:我沒有報案。(14:13:52)員警I:店員呢?乙男:我怎麼知道?員警I:你們在這裡坐,不知道?甲男:我在等枕頭。乙男:你娘,錢在這裡了,買了一堆東西。圖15、圖1614:14:00-14:23:14員警I、員警J與甲男、乙男、A男了解案情,核對身分資料。圖17、圖1814:23:15-14:27:57(員警J與B女一起進入門市)(員警J向B女了解枕頭調貨情形、與消費情形。)(14:23:44)員警K於進入門市(14:24:31)員警L、員警M於進入門市(員警們在店內了解情況,以下略)圖19、圖20、圖2114:27:58-14:34:52(員警J以右手拍乙男右肩,乙男轉頭看向員警J)B女:我們真的沒有叫啦,你們不要這樣啦。(大聲說,以致乙男與員警J對話聽不太清楚)乙男:你跟我說什麼?(聽不清楚)員警J:OOOO(聽不清楚)甲男:你(員警J)不要動手動腳。員警J:OOOO(聽不清楚)(14:28:07)乙男:我們不吃你(員警J)這套啦。不要OOO小孩OOO(聽不清楚)員警J:我跟你講啦……甲男:不要動手動腳,你們(員警)現在來是要解決問題的。員警J:重點就好了,其他的都沒關係。(國語)甲男:重點是我和店家的事情,和你們(員警)沒有關係。對吧?店家……員警J:但是OOO調貨(聽不清楚)甲男:沒有阿,剛才跟我說20分鐘阿,調監視器出來啊。乙男:你問她(B女),看她(B女)…甲男:大人你看。員警J:不要摸我。甲男:好啦。你看,2顆枕頭。20分鐘,6528元,都在這裡。員警J:她(B女)都說現在沒辦法啊。甲男:妳答應我了,妳就要依承諾給我啊。做人要有信用吧?員警J:我問一下好嗎?B女:這筆我們沒有結帳,因為我們就是沒貨,所以不要結帳。(14:28:46店內電話響起)員警L:我問你們,你們是有買這些嘛。乙男:這些我結帳結完了,發票咧?你對一下看這些買了沒。員警L:這些我哪看得懂。乙男(向員警L):你問她嘛。那些我買了,你娘,恁爸要這樣踩不行嗎?(甲男、乙男向員警表示只是進來門市選購商品,並在門市內等待訂購之枕頭。B女則表示今天沒貨不能送到,沒有將該商品結帳,並驚恐的表示真的沒有報案。員警K則向甲男、乙男表示只是來了解情形。)甲男:收了2萬4了,怎麼會沒收。B女:有阿,我有給他收那2件OO(以下略)圖2214:34:53-14:37:30乙男:我沒有在跟你灰喔。你們進來,我們沙小都沒有喔。(看向員警M)OOO(聽不清楚)拍沙小。(B女與甲男、乙男確認星期五可以到貨。以下略)圖2314:37:31-14:39:47甲男:幹你娘,恁爸這支手機送你啦。恁爸那台車送你啦。B女:我要跟你澄清1點,你可以問警察,我們沒有報案。甲男:沒關係,有沒有報都沒有關係。乙男:事實上警察就來了。B女:但是不是我們報的案啦。(語氣驚恐)(14:37:45)乙男(乙男站起,右手指向櫃台內的B女):我跟妳說OOO(聽不清楚),我們也真的沒有。阿就不知道是誰,這樣可以吧?甲男:這又沒什麼恐嚇,現在社會案件這麼多,還有割喉案。恐怖的要死。乙男:要抓就去抓。沒關係,人很多。加強巡邏。員警J:OK,沒問題。乙男(看向員警M):怎麼樣,不高興嗎?不然你在料叫什麼?(14:38:14)甲男起身,甲男、乙男往門口方向走去。B女:這棉被拿回去啦。甲男:不要啦。B女:不要這樣啦。乙男:OOO(聽不清楚)甲男:幹你娘,OOO棉被啦(聽不清楚)。(甲男轉頭)幹你娘,是在兇什麼啦?這2件棉被我的,給恁爸收一收,恁爸錢付完了,給恁爸收一收。(對員警J說)恁爸不能講話嗎?給恁爸收一收、摺一摺。我錢付完了。我就要這2件。(甲男要求店員將鋪在地上的棉被收好,並調監視器。以下略。)(14:39:03)甲男:剛剛有一個警察踩到我的棉被,我要告他。圖24、圖2514:39:48-14:49:17乙男向員警M:不要將我們當作死小孩在嚇唬啦,沒有吃你這套啦。員警J:現在棉被交一交。甲男:恁爸OOO(聽不清楚),被處理3次了啦。乙男:要處理OOO(聽不清楚),你以為你這樣……甲男:在嚇唬小孩嗎?鹽水所長每天拜託叫我去泡茶,幫他維持鹽水的治安啦。不信嗎?不信我現在打給你看。(14:40:20)(C女將枕頭拿來,甲男、乙男又坐下要結帳,並要求店員調監視器,要報案。又在店內向員警說要繼續選購。以下略)圖2614:49:18-14:52:33乙男(對員警K說):要玩我們很會玩,真的啦。你不要OOO(聽不清楚),今天就……OOO(聽不清楚)找麻煩啦。過程你可以跟她問啦,是不是?員警K:人家也跟你們道歉了,對不對?員警J:你們坐在這邊人家會怕啦。甲男:我們要買東西不能坐?我沒有付錢嗎?員警K:有啦,你有付錢。(14:49:42)乙男站起朝門市門口架上商品走過去,拿起架上商品打開,倒在地上。乙男:這罐也幫我結帳。甲男:這罐多少?E女:我幫你結帳。(14:50:09)乙男再拿起另一瓶放在架上的商品、員警J向乙男走過去。乙男:我不能買嗎?我可以買吧?不然你們在這裡我壓力很大,我要宣洩一下吧?我買東西不行吧。員警J:那先結帳。乙男:錢在那邊。OOO(聽不清楚)(14:50:22)乙男將右手拿取的商品打開後,向下傾倒、丟在地上乙男:看多少?(大聲對員警J說)我們真的沒有吃你們那套啦。甲男:多少?那2罐多少啦?我付一付啦。B女:回家了、回家了。甲男:那2罐多少。我付一付啦。你也給我嗶一下,不然我自己嗶了喔。(14:50:40)(甲男、乙男要求結帳2罐傾倒在地之商品。以下略)圖27、圖28、圖29、圖3014:52:34-14:53:04(員警J請E女來協助結帳。)E女:地上多少錢?這瓶嗎?甲男、乙男:2瓶。甲男:如果可以,幹你娘機掰,全部都給我買一買。B女:那個都不用了啦。乙男:要啦,錢拿一拿再走啦。(大聲)B女:好了,我們要回家了。(乙男從椅子上站起,以雙手抓取椅子向櫃台旁的地上砸去,員警I以雙手阻擋,椅子掉落在櫃台旁邊地上。員警J向乙男靠近,以雙手扶住乙男,乙男向後退)乙男:怎麼樣?(向員警K說)你不要摸我喔。員警J:不要不要。(國語)甲男:我們要付錢她們不給我們付。乙男(向員警K說):你不要摸我喔。員警K:你丟椅子不行。乙男:我丟椅子,我看椅子不爽阿。員警K:不行,現在對你執行保護管束。圖3114:53:05-14:55:29(員警I(右)、員警K(左)、員警L(中)抓住乙男欲執行保護管束。)甲男(在後方拉住乙男):不行,不要抓他(乙男)喔。我們要付錢不行嗎?(乙男掙扎。身體左右扭動。)員警L:你不要動。乙男:不要抓我喔。(員警I雙手抓住乙男左手。員警K雙手抓住乙男右手。)(員警L右手壓制乙男、以右腳在乙男右腳前,以使乙男放棄掙扎,執行保護管束。)(14:53:29)(員警L以雙手將乙男雙腳抓起,執行保護管束。)(員警K以雙手將乙男壓制在地,銬上手銬。)(員警J在乙男左側協助執行保護管束。)(員警M以雙手抓住甲男右手、員警M以雙手抓住甲男左手,將甲男架離乙男身後,以執行保護管束。)甲男:你娘,你們在抓人是在抓什麼的。(員警J、員警K、員警L將乙男壓制在地,以執行保護管束。)(A男在旁以雙手試圖阻止員警抓住乙男。)(員警L以右手阻擋A男,並說走開。A男即向後退。)甲男對員警I:恁爸又沒有怎樣,是在抓我抓沙小。(員警M將A男驅離執行保護管束現場。)甲男對員警I:我拿我的拖鞋。恁爸又沒有怎樣,是在抓我抓沙小。我要買椅子不行嗎?(14:53:47)甲男試圖靠近已被壓制在地之乙男,員警L:你走開。甲男:靠么,在大聲沙小。員警L:怎樣。兇什麼?甲男:怎樣。員警L:OOO(聽不清楚)。(後便以左手勾住甲男。甲男向後退試圖掙脫:憑什麼抓恁爸?員警K:這個也帶回去。甲男:麻豆OOO(聽不清楚)(員警I以雙手抓住甲男左手、員警J以雙手抓住甲男右手、員警M在甲男前方協助壓制甲男、員警L在甲男左前方協助壓制甲男。)甲男:你們憑什麼抓恁爸?OOO(聽不清楚)(14:54:44)員警K將乙男壓制在地:把他(甲男)銬起來,保護管束。(A男向被壓制在地的乙男靠近。)員警K將乙男壓制在地:好了,這裡沒你(A男)的事情。A男即向後退:可以讓我哥(乙男)先起來嗎?員警K:他們都冷靜了我才要讓他(乙男)起來。甲男:臭機掰,OOO(聽不清楚),幹破你娘。員警L:你現在講這什麼話?乙男遭壓制躺在地上:給我錄影起來。甲男:真的臭機掰!乙男:要剁手嗎?真的很痛啦。員警K:抱歉。(後協助乙男站起)乙男:你不要拉啦。圖32、圖33、圖34、圖35、圖3614:55:30-14:57:14(乙男從地上站起,雙手以手銬銬起。)乙男:現在恁爸犯什麼罪?你憑什麼銬我?員警K:我將你保護管束。你把地上...乙男:什麼叫做保護管束?OOO(聽不清楚)甲男:阿恁爸沒丟椅子是在保護管束什麼?乙男:恁爸椅子拿起來,我有丟你嗎?員警K:隨便你。OO(聽不清楚)帶走。甲男:阿恁爸沒丟椅子是在保護管束什麼?員警K:你在店內叫囂。乙男:怎樣叫做叫囂?甲男:怎樣叫做叫囂?員警K:這樣就是叫囂阿。乙男:錄影不要斷。(14:56:07)乙男對著員警L:您祖媽咧,我每個都要告你。幹你娘。員警K:OOO(聽不清楚)乙男:OOO什麼(聽不清楚)員警K:蹲著。乙男:恁爸為什麼要蹲?我站著不行嗎?(14:56:20)甲男:OOO(聽不清楚),幹你娘。為什麼不能坐?員警J:站著,用站的。乙男:OOO(聽不清楚)查一查,有沒有踩到?(看向員警M):你嗎?是你嗎?員警M:我給你OO(聽不清楚)幹什麼?乙男:密錄器都給恁爸拿出來,我都要告。(員警K以左手抓著乙男遭銬住之雙手,向門口走去。員警M在乙男左側。)員警M:配合一點啦。乙男:你叫我配合我就要配合喔?(員警J以左手勾住甲男右手向門口走去。)(員警L以右手抓著甲男遭銬住之雙手,向門口走去。)(14:56:54)甲男:不用勾這麼緊啦!是要騙小孩喔,幹。(甲男、乙男在雙手上銬,員警陪同下離開門市。)(員警I最後離開門市。)圖37、圖38、圖39、圖4014:57:15-15:59:02(員警K帶A男回門市瞭解詳情。並拍照留存現場照片。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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