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15號上訴人甲○○即乙○○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徐文祥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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