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昭因搶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黃政昭因搶奪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於103年9月1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聲請狀影本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受刑人黃政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搶奪│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2.07.17、102.08中│102.07.21│102.08.26│││旬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18號│第19718號│第197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27│102.11.27│102.11.27│├─┼──────┼──────────┼──────────┼──────────┤│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2.23│102.12.23│102.12.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5號(編號1、2、│第1255號(編號1、2、│第1255號(編號1、2、│││3、5定刑有期徒刑3年│3、5定刑有期徒刑3年│3、5定刑有期徒刑3年│││)│)│)│└────────┴──────────┴──────────┴──────────┘┌────────┬──────────┬──────────┬──────────┐│編號│4│5││├────────┼──────────┼──────────┼──────────┤│罪名│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08.25│102.08.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718號│第1971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27│103.03.25││├─┼──────┼──────────┼──────────┼──────────┤│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15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1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12.23│103.04.1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56號│第6349號(編號1、2、│││││3、5定刑有期徒刑3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