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五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三○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同年五月五日,經人介紹而認識甲女(000年0月000日出生,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認甲女年幼可欺,於同月七月向甲女佯稱:欲拿東西給甲女,乃於當晚十一時左右騎機車至彰化縣○○鎮甲女住處,甲女不疑有他,由上訴人搭載外出,行經彰化縣○○鄉○○路○段○○○號○○便利商店前,甲女見上訴人係騎往○○方向,心知有異,欲趁機逃跑,上訴人即抓住甲女之頭髮,並恫稱:如不就範,會像白○○一樣,以強暴、脅迫手段,將甲女載往彰化縣○○鄉○○村○○路○○○巷○○○號其住處,於二樓房間內將甲女之手腳綑綁,嘴巴塞住,剝奪甲女之行動自由,嗣即基於強姦之概括犯意,於翌日即同月八日凌晨零時許,強姦甲女,因甲女不從,上訴人另基於傷害之概括犯意,毆打甲女,至使不能抗拒而予姦淫,同日凌晨二時許,上訴人又以同一手法毆打甲女後強姦甲女,甲女因被毆打,受有左頰、左手前臂、左手食指、左背部、右腳背、左臀部、兩側乳房多處皮下瘀血之傷害。迄同日上午七時許,由上訴人不詳姓名之家人告知甲女不得張揚,並命甲女到別處去,不能直接回家,否則不准離去,甲女乃以電話與其友人洪○○連絡,旋由上訴人派人將甲女送至彰化縣○○○鎮洪○○住處,經警於同日上午八時許查獲,並在上開上訴人住處扣得上訴人使用之保險套二個及衛生紙一團。案經被害人甲女及其父訴請偵辦等情。係以上訴人對於在上開時地姦淫甲女二次之事實已坦承不諱,雖否認有強姦、妨害自由及傷害等情事,辯稱:係甲女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云云。惟查以上事實,業據甲女及其父指訴甚詳,證人即上訴人同學賴○○於偵查中證稱: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晚上看到上訴人與一女子在拉扯,上訴人抓住該女子頭髮,同行之其父賴○○說該女子是他朋友的女兒,後來上訴人即拉該女子上機車離去。證人賴○○亦於偵查中證稱: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晚上十一時許,渠駕車載女兒賴○○、賴○○回家,○○○鄉○○路○○便利商店前,看到甲女與一男子在拉扯,甲女被抓住頭髮,不久彼二人就騎機車離開,第二天早上
四、五點,其至甲女父親住處告知上情。警員謝○○亦證謂:其與甲女之父到上訴人住處找甲女,上訴人先稱沒有,甲女之父說昨晚有人看到上訴人與甲女在一起,上訴人才說要帶我們去找人。證人洪○○證稱:八十六年五月八日早上,甲女打電話來,她好像很害怕,好像在哭,我問她什麼事,她說她來後才要告訴我,但她來時我已經去上班了。其兄洪○○亦證稱:八十六年五月八日早上,其妹洪○○接到甲女電話,說好要讓甲女過來,約十分鐘後甲女進來,我看她很痛苦的樣子。均有筆錄記載可按。而甲女被毆,受有前揭傷害,有台灣省立彰化醫院出具之驗傷診斷書在卷可稽,並有上訴人使用過之保險套二個、衛生紙一團可資佐證,果如上訴人所辯甲女自願至其住處並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上訴人何竟拉扯甲女之頭髮並將甲女毆傷,足認甲女所述各情與事實相符,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而以上訴人所辯各節,均屬諉卸之詞,不足採信,證人喻○○所為證述先後不符,且與情理有悖,同不足取,亦無傳喚證人洪○○必要,於理由內分別予以指駁及說明。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妨害自由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及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強姦罪,先後二次傷害及強姦行為,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上訴人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在卷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乃將第一審判決撤銷,適用上述法條及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審酌一切犯罪情狀,處以有期徒刑七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按原判決已認定上訴人係經人介紹而認識甲女,上訴人聲請傳訊證人洪○○,亦旨在證明甲女係經該證人之介紹而認識上訴人,原審認無傳訊必要,已於判決內說明。上訴意旨,仍以原審未傳訊該證人而指摘原審調查未盡,並對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任加指摘,又漫指原判決理由不備,均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陳炳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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