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度台覆字第6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87年台覆字第6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罪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八十七年度台覆字第六二號
聲請覆議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賠償聲請人甲○○右賠償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案件,聲請冤獄賠償,聲請覆議人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決定(八十六年度賠字第十六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原決定撤銷。
甲○○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之機關管轄,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賠償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八日執行覊押,至同年十一月十四日准予具保停止覊押。嗣該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八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一二一號判決賠償聲請人無罪,上訴後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二一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確定在案,有該案件卷宗可稽。依首揭說明,本件冤獄賠償自應由判決無罪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決定機關台灣高等法院對之並無管轄權。乃台灣高等法院未注意及此,從實體上決定准予賠償新台幣八萬四千元,自屬違誤。聲請覆議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非無理由,應將原決定撤銷,駁回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林明德
委員 吳啟賓 委員 紀俊乾 委員 許朝雄 委員 洪明輝 委員 陳宗鎮 委員 葉賽鶯 委員 石木欽 委員 陳國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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