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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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7號上訴人原告 吳陳麗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明和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3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元(即請求精神慰撫400,000元扣除已判命給付之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