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20號原告 黃仁護 訴訟代理人 唐淑民 律師
蕭道隆 律師被告 林青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於開庭5日前,陳報損害明細、受損物品購入金額及年份。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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