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8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887號聲請人 陳金戀 訴訟代理人 陳依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8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臺灣銀行武昌分行│100年1月12日│1,995,621元│AD0000000│││ 黃肇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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