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8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1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車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末補蓋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印章。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