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960號聲請人民富地政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縈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民富地政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960號聲請人民富地政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縈筠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民富地政士事務所之組織類型為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其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