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5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素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為何人之遺產管理人。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