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聲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零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178號、第3179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毒偵字第758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29號為免訴之判決確定,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07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829號為免訴之判決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刑事案件全卷無訛;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合計
0.07公克)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亦有該局所出具之鑑定通知書2紙附卷可稽。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