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47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桃簡字第476號
原   告  蘇正福
訴訟代理人  呂碧慧
被   告  盧冠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桃園市○○區○○路○○○○○號房屋全部騰空遷
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蘇正福起訴時係聲明請求被告盧冠宇騰空遷
讓房屋、給付積欠之租金及返還自租約終止日起至騰空遷讓
返還房屋日止之不當得利。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捨棄返還
不當得利之請求,核其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向原告承租坐落桃園
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租賃期
間自106年12月15日起至107年12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臺
幣(下同)22,000元(下稱系爭租約)。惟被告自107年4
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共積欠8個月租金,扣除已繳押租
金44,000元,尚欠租金132,000元。又系爭租約業於107年
12月14日期滿終止,被告已不得繼續占有使用系爭房屋,故
依系爭租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
將系爭房屋全部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32,
000元。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租賃契約及租金簽收紀錄
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項規定,視同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民法
第450條第1項定有明文。系爭租約租賃期間自106年12月
15日起至107年12月14日止,原告復無默示同意被告繼續使
用之情形,故兩造間租賃關係業已消滅,原告請求被告騰空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自屬有據。又依房租簽收明細,被告承
租系爭房屋後,僅支付過4期租金,尚欠8期租金176,000
元,扣除押租金44,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積欠租金132,
000元,亦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於系爭租賃關係消滅後,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全
部騰空遷讓返還,並給付欠租132,000元,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書記官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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