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景裕
被 告 黃安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4,27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98%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998%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1.996%,按月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5,175元,及自108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9.98%計算之利息,並自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998%,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週年利率1.996%,按月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
為9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一)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40,000元,借款期間為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借款按週年利率9.98%計算;如有遲延
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
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
次違約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二)被告另於107年5月24
日向原告借款5,700元,借款期間為7年,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借款按週年利率9.98%計算;如有遲
延履行則喪失期限利益,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自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每次違約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詎被告屆期未依約繳款
,計尚積欠本金409,445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
書、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以供本院審酌
,經本院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
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