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42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陳秋芳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被 告 黃正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以
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爰被告前向訴外人三 貝德 數位文創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三貝德公司)訂購三貝德-升學王教材,並採分
期付款買賣方式繳款,分期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51,200
元(下稱系爭買賣契約)。茲因三貝德公司與原告間為分期
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關係,此一讓與關係並載明於分期付
款買賣約定書第一條,是以,上揭被告與三貝德公司間之分
期付款買賣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隨即讓售予原告,合
先敘明。本件被告分期付款期數約定自民國105年1月20日
起至107年12月20日,計36期,每期繳款金額為4,200元,
惟被告僅繳付25期即未再繳付,依雙方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顯已違約,是以,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照約
定書第5條約定,被告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
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該筆帳款幾經原告通知聯絡,被
告均置之不理。爰依上開契約約定及債權讓與等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於給付原告46,200元整,並自107
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以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
三、被告則具狀以下列情詞置辯:本件訂購契約為定型化書面契
約,然而出賣人即訴外人三貝德公司並未於訂購契約書上簽
章,是契約當事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並未合致,該等買賣契約
即尚未成立生效。從而,三貝德既未取得買賣價金請求權,
原告自無受讓該等債權之可能。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分期付
款繳款明細、訂購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惟被告就原告之請
求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系爭買賣契約是否有
效?
(一)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契約之成
立本不以署名畫押為要件,故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
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
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當然發生法律上
之效力(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1727號判例意旨參照)。買
賣為諾成契約,故當事人雖未訂立書面買賣契約,並不影
響已成立之買賣契約(最高法院80年度臺上字第1260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
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
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三貝德公司,訂購三貝德-升
學王教材,總價金為151,200元,並採分期付款買賣方式
繳款,計36期,每期繳款金額為4,200元等情,業據提出
訂購契約書、分期付款簡易申請書等為證,而被告對於原
告主張買賣契約內容未為爭執,且其業已依約給付25期價
款,有原告提出之分期付款繳款明細在卷可憑,足認被告
與訴外人三貝德公司業已就買賣標的、價金互為同意,其
意思表示一致,買賣契約即為有效成立。故被告以三貝德
公司未於契約上簽章為由,辯稱該買賣契約不生效力云云
,不足採信,而系爭買賣契約既為有效,原告自得以其與
三貝德公司間之債權讓與契約取得本件價金給付請求權。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6,200元整,並自107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以及每日按
日息萬分之5約定利率計收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為准
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
人 鍾貴源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