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贍養費等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家訴字第一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家上字第六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第一審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則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一)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二萬四千九百五十七元;(二)郵費:三百零六元(聲請人原給付三百四十元,扣除確定證明書三十四元);(三)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總共二萬五千三百三十一元,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九即二萬二千七百九十八元(25331×9/10=22798),餘由聲請人負擔即二千五百三十三元(00000-00000=2533)。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書記官鄭智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