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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