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伍仟叁佰陸拾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丁○○、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八萬四千八百零一元││├────────┼────────────┼──────────────────┤│送達郵票費用│四百五十七元│原收郵費五百四十九元,惟應扣除││││退郵費用九十二元│├────────┼────────────┼──────────────────┤│本件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合計│八萬五千三百六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