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嘉義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肆萬陸仟元,折合銀圓陸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仟肆佰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