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告甲○○
丁○○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雪華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柒萬柒仟肆佰肆拾叁元,折合銀圓壹佰伍拾玖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柒仟伍佰壹拾柒元,折合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B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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