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六四號
原告甲○○○兼右乙○○訴訟代理人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甲○○○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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