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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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96號

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季寳堂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季寳堂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季寳堂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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