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4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99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釋明本票正確之提示日。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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