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4號原告 李俊格 即反訴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李維庭 訴訟代理人 曾培雯 律師被告 許春嬌 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