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調字第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洪士宏 律師
  代 理 人  林易玫 律師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郭福三 律師
  參加調解之
  第 三 人  楊和安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調字第25號地上權登記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9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書 記 官 李欣妍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未到
  相 對 人 丙○○   未到
  代 理 人 郭福三律師 到
  參加調解之
  第 三 人 楊和安   未到
  代 理 人 林易玫律師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均同意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面積83.81平方公尺,所有權均各二分之一合計全部,以買
  賣之方式,以價金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元,移轉登記
  予聲請人。
二、第一項金額給付方式:由聲請人代理人當場交付:發票人:
  尚峰國際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受款人:乙○○,發票日
  :98年9月15日,付款人:華南商業銀行北高雄分行,票面
  金額:貳佰玖拾萬元,支票號碼:YC0000000號支票一紙
  給付之。
三、第一項移轉登記所需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地政規費、代書費
  或其他移轉登記費用,兩造均同意由聲請人負擔。
四、聲請人如得辦理第一項土地移轉登記之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
  優惠稅率,相對人應配合辦理。
五、相對人應交付辦理第一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全部權狀或其他
  文件。
六、相對人均同意拋棄本院87年度訴字第1876號確定判決主文內
,對於參加調解第三人楊和安之買賣契約解除後之價金返還
等請求權;楊和安同意拋棄對於相對人二人上開確定判決之
回復原狀請求權。
七、相對人均同意拋棄本院97訴字第1549號確定判決內,對於聲
請人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八、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九、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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