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本庭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
台幣118,9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