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591號
原 告 高雄縣大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8日9時30分在本院
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