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祝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李瑞敏 律師 顏邦峻 律師被告 楊育嘉
傅憲臺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君豪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皇佑 律師
黃昭仁 律師被告 馬國威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 律師複代理人 石鋒琳 被告 陳光陸
楊添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6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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