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2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2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