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魯惠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怡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5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蔡清遊
法官黃玉清法官陳世宗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