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9號具保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經於民國95年1月24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淑婷法官林漢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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