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94號原告乙○○
之5號兼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