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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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緝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已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二日起執行羈押。茲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且經被告提起上訴中,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訊問被告後,認原有逃亡之事實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羈押期間著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二日起延長二月,並當庭宣示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王綽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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