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 鄭正中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政府、 彭岑凱 、 簡先弘 、欣中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林高德 、 何安繼 、 吳志揚 、 簡世峰 、 楊順成 、 唐琴妮 、 呂嘉凱 、 陳正榮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三、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並應檢附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劉育綾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