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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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 鄭正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