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71號原告 陳武助
陳國森 陳瑞勝 陳金發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 律師被告 陳吉發
陳吉成 陳錦雄 陳光壁 陳壹生 廖健雯 盧金珠
許惠渝 許惠跚
王裕民 陳佩璇 詹富智 莊碧玲 廖辛鈞 許素菱 謝泓嘉 劉容如 許淑卿 李宜徽 詹惠朱 許家福 蔡昇峰 鄭畯豪 曾鈺雅 陳有成 李岳洋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萬0,21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萬9,000元/平方公尺×面積369.54平方公尺×原告四人應有部分共54分之9=1,17萬0,2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