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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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705號聲請人 林廷修 相對人 林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可資參照。且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聲請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等文件,如可證明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不必審酌實體上債權是否存在,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6年度抗字第185號裁定意旨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2年5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清償日期為103年5月15日,並經登記,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一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於106年12月2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相對人以聲請人所持本票非相對人所簽發,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惟查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經由實體訴訟程序,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次查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70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北市│大安區│ 懷生 │一│58││2455│100000分之527││├──┼───┼────┼───┼───┼────────┼─┼──────┼───────┼───────────────┤│002│臺北市│大安區│懷生│一│58-2││25│100000分之447││├──┼───┼────┼───┼───┼────────┼─┼──────┼───────┼───────────────┤│003│臺北市│大安區│懷生│一│58-3││782│100000分之527││└──┴───┴────┴───┴───┴────────┴─┴──────┴───────┴───────────────┘┌──┬───┬───────┬───────┬───────┬─────────────────┬───┬────────┐│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637│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8│鋼筋混凝土造│七層129.56│陽台14.59│1分之1│共有部份:懷生段││││興南路一段82號│地號│││││一小段2753建號,││││7樓之1││││││489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002│2752│臺北市○○區○○○○段一小段58│鋼筋混凝土造│地下一層2343.9││1040分│││││興南路一段70號│、58-3││地下二層2167.91││之10│││││地下一樓、地下│││總面積4511.81│││││││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