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睿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毀棄損壞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毀棄損壞妨害公務傷害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55日拘役60日犯罪日期107/06/11109/08/01109/09/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7896號、108年度少年偵字第115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06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96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986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91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判決日期109/08/27109/12/11110/09/0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簡字第986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913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4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20110/01/25110/10/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1.編號1至2定應執行拘役90日2.臺中地檢110年執更字第162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1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