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豐璟選任辯護人阮皇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兆菊
法官林靖淳法官黃于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鼎嵐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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