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邱貴仕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6年度易字21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雖已提出書狀聲請再審,惟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於法未合,揆諸首開說明,毋庸先命其補正,爰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