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58號原告 楊家維 被告 黃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080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
107年6月5日送達,原告迄今已逾相當期限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有卷附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憑(見本院卷第30頁至第36頁),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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