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鄭玉梅 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被告 張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長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9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王亦芩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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