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抗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55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黃焜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92號妨害公務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39號),宣告刑拘役55日,已於民國106年4、5月間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中運務段豐原站」服社會勞動,被告不服原審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黃焜城因妨害公務、竊盜等數罪,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在抗告人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拘役55日以上,各刑合併之拘役65日以下之範圍內,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60日,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一日,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無違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未濫用其職權,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㈡、被告犯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定應執行之刑時,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抗告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數罪併罰要件。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核無違誤。至抗告人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而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抗告人容有誤會。
㈢、綜上所述,原裁定核無違誤,抗告人以上開情詞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0日│105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993號│106年度偵字第199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9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52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2日│107年3月2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上字第192號│106年度簡上字第524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2日│107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739號(│107年度執字第6726號(│││已執畢)│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