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甲○○
即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董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44年
7月22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等情,業據提出高雄市三民區公所94年11月23日高市三區民字第0940016660號函、高雄市政府民政局94年12月9日高市民政三字第0940014775號函、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與財團法人高雄市三塊厝興德團設立精神並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從而,本件聲請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