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含袋重零點貳陸公克(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4年11月28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篤行路口查扣供被告甲○○(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之白粉1包,經查該包粉末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送驗淨重0.01公克),係違禁物品,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云云。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白色粉末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1級毒品海洛因,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8日調科壹字第120017278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係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揭所請,核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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