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一八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刑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間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三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經最高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二九號駁回上訴,並於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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