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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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八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江泰章右甲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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